(2016)黑0104民初4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鑫与黑龙江建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鑫,黑龙江建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4840号原告刘鑫,男,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黑龙江建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54号B栋13层。法定代表人王海弘,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鑫与被告黑龙江建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鑫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5元,减半收取1,127.5元,由原告刘鑫负担。审判员 牟英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丽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