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3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玉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玉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3民初1932号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教育园区。法定代表人许文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世国,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王玉娟,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浩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