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5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习青诉被告纳雍县雍熙镇坐勒村大众页岩砖厂、肖定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习青,纳雍县雍熙镇坐勒村大众页岩砖厂,肖定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5民初1841号原告张习青,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被告纳雍县雍熙镇坐勒村大众页岩砖厂,经营场所纳雍县雍熙镇坐勒村。注册号520525600198023。被告肖定祥,男,194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原告张习青诉被告纳雍县雍熙镇坐勒村大众页岩砖厂、肖定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习青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习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张习青负担。审判员 朱青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星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