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12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周锡恩与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溯源阁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锡恩,重庆市南岸区竞地溯源阁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2279号原告周锡恩,男,汉族,1947年7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市南岸区竞地溯源阁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青龙路103号。负责人任远生,业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胡某某,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锡恩诉被告重庆市南岸区竞地溯源阁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锡恩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锡恩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锡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锡恩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贵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