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执字第19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郭庆忠与王路娟、任倩倩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庆忠,王路娟,任倩倩,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聊东执字第1906-8号申请执行人郭庆忠,男。被执行人王路娟,女。被执行人任倩倩,女。被执行人王某。郭庆忠申请执行王路娟、任倩倩、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路娟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北关大街凤凰苑小区2幢3层1单元131号有房产一套;任倩倩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东路9号内1号楼3单元305室有房产一套;王某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东路28号内2号楼5单元531号有房产一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路娟所有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北关大街凤凰苑小区2幢3层1单元131号房产一套;查封任倩倩所有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东路9号内1号楼3单元305室房产一套;查封王某所有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东路28号内2号楼5单元531号房产一套。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延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