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2财保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李如银、高艳与山东鑫盟纸品有限公司、唐学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如银,高艳,山东鑫盟纸品有限公司,唐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860号申请人李如银。申请人高艳。被申请人山东鑫盟纸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学平,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唐学平。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李如银、高艳与被申请人山东鑫盟纸品有限公司、唐学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如银、高艳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二层钢架结构车间及变压器一台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的二层钢架结构车间及变压器一台予以查封。对二层钢架结构车间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对变压器一台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