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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民初3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与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23民初39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5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1649613699。负责人:孙培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帅帅,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于广华,系该行员工。被告: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屋子村。法定代表人:燕春防,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1719号。法定代表人:高海涛,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与被告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帅帅、于广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款本金1500万元及2016年05月25日垫款至全部归还日的全部利息;2.判令第二被告依约履行连带保证担保责任;3.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15年11月23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37030120150005874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1份,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一被告提供60%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3750万元,到期客户未兑付,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发生垫付,按照垫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收逾期利息。2015年11月23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37100120150120468的《保证合同》1份,合同约定由第二被告为该笔承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实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已于2016年05月25日进行垫款处理,被告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已形成违约事实。同时,第二被告也未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担保人也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告有权收回垫付票款,并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3日,被告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广饶县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37030120150005874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1份。合同约定承兑人(即本案原告)同意承兑编号为1030005225077015、1030005225077016、1030005225077017、1030005225077018(票面金额共计37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人(即本案被告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于承兑人同意承兑之日,按承兑金额的6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承兑人指定的保证金专户作为质押担保。承兑人因向持票人支付而形成的垫付票款自付款之日起转作申请人逾期贷款,并按垫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收逾期利息。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与被告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37100120150120468的《保证合同》1份。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债权本金数额为1500万元。另查明,原告于2016年05月25日为被告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垫款放款1500万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承兑合同、保证合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凭证及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与被告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与被告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订立的《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即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已为被告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向持票人垫付款项,被告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未依《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应付票据款足额交存承兑人,现原告为其垫付的款项已经转为逾期贷款,被告即应当依约承担清偿借款本息的责任。被告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亦应依《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偿还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被告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对借款本息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追偿。被告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此系对其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05月25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按照本金1500万元,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二、被告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55900元,由被告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丽平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