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2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卢友珠与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友珠,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2318号原告:卢友珠。委托代理人:陈仕铭。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岑荣。原告陈仕铭为与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82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7月26日、2013年8月6日起按月利率18‰,自2014年9月29日起按月利率15‰,分别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甘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仕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6日,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陈仕铭借款10000元,并出具“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普通股金凭证”一份,载明:期限12个月,月红利15‰。2013年8月6日,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又向原告陈仕铭借款22000元,并出具“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普通股金凭证”一份,载明:期限12个月,月红利18‰。2014年9月29日,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再次向原告陈仕铭借款50000元,并出具“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普通股金凭证”一份,载明:期限12个月,月红利15‰。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卢友珠借款82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7月26日起以借款1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从2013年8月6日起以借款22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从2014年9月29日起以借款5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卢友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6元,减半收取1358元,由原告卢友珠负担12元,由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3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甘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