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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25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与侯现勇、邵风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侯现勇,邵风春,张庆江,张婧欣,侯现均,郑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25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负责人:訾敬山,行长。被执行人:侯现勇,男,农民。被执行人:邵风春,女,农民,系被执行人侯现勇之妻。被执行人:张庆江,男,农民。被执行人:张婧欣,女,农民,系被执行人张庆江之妻。被执行人:侯现均,男,农民。被执行人:郑风燕,女,农民,系被执行人候现均之妻。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与侯现勇、邵风春、张庆江、张婧欣、侯现均、郑风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2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侯现勇、邵风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借款本金9万元及应付利息。二、被执行人侯现均、郑风燕、张庆江、张婧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银行、工商、车管、房管等部门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山审 判 员  王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淑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