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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民初49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伙支行与孙从来、许国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伙支行,孙从来,许国坤,朱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12民初4943号原告: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伙支行,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虹桥路2号。负责人:李强,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满晓芳,系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孙从来,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许国坤,男,194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朱云,女,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伙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与被告孙从来、许国坤、朱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满晓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从来、许国坤、朱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孙从来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8016.85元,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截止2016年7月20日利息为8239.64元,2016年8月16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起按年利率12%的1.5倍继续计算。2、判决许国坤、朱云对孙从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6日,原告与被告孙从来、许国坤、朱云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从2014年1月26日至2015年1月15日,在最高本金限额30万元内,由原告向被告孙从来发放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如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贷款人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的1.5倍计收利息。被告许国坤、朱云为被告孙从来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原告向被告孙从来发放贷款3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2%,按月结息,到期日为2015年1月15日。被告孙从来自2015年5月21日起停止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孙从来尚欠本金28016.85元及相应利息未还。原告经催要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孙从来、许国坤、朱云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26日,原告农商行与被告孙从来、许国坤、朱云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从2014年1月26日至2015年1月15日,在最高本金限额30万元内,由原告向被告孙从来发放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如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贷款人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的1.5倍计收利息。被告许国坤、朱云为被告孙从来向原告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原告向被告孙从来发放贷款3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2%,按月结息,到期日为2015年1月15日。被告孙从来自2015年5月21日起停止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孙从来尚欠本金28016.85元及相应利息未还(截止2016年8月15日)。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孙从来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显属违约,应负此纠纷的全部责任。被告许国坤、朱云按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从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伙支行偿还借款28016.85元及利息8239.643元;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2%的1.5倍计算;二、被告许国坤、朱云对被告孙从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许国坤、朱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从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55元,由被告孙从来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孙从来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书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新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