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12民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2016)云0112民初字第1857号原告云南华香源香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玉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字第1857号原告云南华香源香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玉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华香源香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玉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云南华香源香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玉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710元,由原告云南华香源香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红朴代理审判员  杜竹馨人民陪审员  欧阳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