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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3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贺艳萍、艾维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贺某某,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275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法人代表霍某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某,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贺某某被执行人艾某本院在执行某公司与贺某某、艾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6)榆阳公证执字第321号执行证书,权利人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35327.78元,保留追偿利息从2016年6月16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止按年利率10.5%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9750元,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一套,因评估、拍卖该查封财产耗时太长,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2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毛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