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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6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与康倩、白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康倩,白光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61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鞍山西道交口处农行大厦17层。代表人:李斌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信,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鑫,男,该支行职员。被告:康倩,女,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河西区。被告:白光辉,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与被告康倩、白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是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梦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