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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55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杨建武、刘新红与刘发权、杨万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武,刘新红,刘发权,杨万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5530号原告:杨建武,男,汉族,1965年8月6日生,住新疆伊宁市。原告:刘新红,女,汉族,1970年9月24日生,住新疆伊宁市。被告:刘发权,男,汉族,1969年1月20日生,住伊宁市解放西路上海城对面仁和小区。被告:杨万山,男,汉族,1968年10月15日生,住伊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武、刘新红诉被告刘发权、杨万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建武、刘新红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玉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