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6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珠海市可利电气有限公司与贵州黔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可利电气有限公司,贵州黔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6842号原告:珠海市可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金鼎科技工业园金峰西路32号。法定代表人:张路明,执行总裁。委托代理人:许国成,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黔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红岩村致富路。法定代表人:胡强军。原告珠海市可利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黔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珠海市可利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可利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可利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6元,由原告珠海市可利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莫应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