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闫玉杰与山东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玉杰,山东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618号原告闫玉杰,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一宇,山东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86号。法定代表人魏中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国文,山东新和(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宁,山东新和(威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玉杰诉被告山东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亚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