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76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艺斌与林泽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艺斌,林泽睿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7688号之一原告:刘艺斌,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伟,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泽睿,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思明区。原告刘艺斌与被告林泽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艺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艺斌撤诉。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计2837元,由刘艺斌负担。审 判 长 吕云平审 判 员 蔡跃堂人民陪审员 陈慧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剑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