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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3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肖峰等人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峰,吴官兵,段传生,段平平,王本清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23刑初23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峰,男,1980年2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8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11日被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同年10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被告人吴官兵,男,1985年3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29日被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8月7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现押于澧县看守所。辩护人胡志辉,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段传生,男,1966年2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澧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7月7日被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同年9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被告人段平平,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7月7日被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同年9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被告人王本清,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9月6日被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同年9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澧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澧检刑诉[2016]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峰、吴官兵、段传生、段平平、王本清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世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赵道松、陆振银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代理书记员彭美凤担任法庭记录。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峰、被告人吴官兵及其辩护人胡志辉、被告人段传生、段平平、王本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下旬,被告人肖峰邀约被告人段传生、段平平、王本清、贾某某(已不起诉)。被告人段传生又邀约被告人吴官兵在澧县原涔南乡河北村村部毕家秀开设赌场,组织张某、谭某某、罗某某、陈某甲、曾某某、陈某乙、赵某某、张某某等人利用扑克牌“搬点点”赌博,抽头营利。被告人肖峰管财务、被告人吴官兵安排薛平、任明喜抽水、放哨、接待等,被告人段传生、段平平、王本清参与坐庄,贾某某负责接送参赌人员。营利由被告人吴官兵分30%,剩余70%由其余五人平分。该赌场从2015年11月27日开始营业至2015年12月1日被查获,共抽头营利9950元,被告人吴官兵分得赃款2700元,其余赃款尚未分配。2016年1月8日、8月10日,被告人肖峰、王本清先后主动到澧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案件揭发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证人薛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五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肖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称负责是段平平推举的,管钱是段传生推举的;被告人吴官兵、段传生、段平平、王本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官兵的辩护人认为吴官兵系被邀约参与开设赌场,其本人没有到赌场做事,不应认定为主犯;且被告人吴官兵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愿意退缴赃款,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下旬,被告人肖峰邀约被告人段传生、段平平、王本清、贾某某(已不起诉)。被告人段传生又邀约被告人吴官兵在澧县原涔南乡河北村村部毕某某开设赌场,组织张某、谭某某、罗某某、陈某甲、曾某某、陈某乙、赵某某、张某某等人利用扑克牌“搬点点”赌博,抽头营利。被告人肖峰管财务、被告人吴官兵安排薛某、任某某抽水、放哨、接待等,被告人段传生、段平平、王本清参与坐庄,贾某某负责接送参赌人员。营利由被告人吴官兵分30%,剩余70%由其余五人平分。该赌场从2015年11月27日开始营业至2015年12月1日被查获,共抽头营利9950元,被告人吴官兵分得赃款2700元,其余赃款尚未分。2016年1月8日、8月10日,被告人肖峰、王本清先后主动到澧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常住人口信息,证明五被告人的基本情况。2、案件揭发经过,证明被告人吴官兵、段传生、段平平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肖峰、王本清投案自首的事实。3、现场照片,证明被查获的赌场的位置等情况。4、澧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澧县公安局现场扣押赌具、记账本及赌资的事实。5、缴款发票,证明被告人肖峰退赃9950元的事实。6、被告人吴官兵手机通话记录,证明案发期间吴官兵与肖峰、段传生电话联系的事实。7、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吴官兵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的事实。8、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参赌人员赵某某、罗某某、陈某乙等人被行政处罚的事实。9、证人薛某的证言,证明他经朋友吴官兵介绍到澧县原涔南乡河北村村部的一个赌场做事。这个赌场用扑克牌“搬点点”赌博,什么时候开始、老板是谁他不清楚。他在里面干了三天,主要负责放哨,有时收水子,每天工资200元。10、辨认笔录,证明证人薛某辨认出在赌场坐庄的被告人段传生、段平平及参赌人员谭某某等人。11、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明该赌场老板有肖峰,还有其他老板,他不清楚。赌博的方式是“搬点点”。他到这个赌场工作是段传生请的,负责记账和收水子,每天工资200元,是肖峰给的。这个赌场开了四天,共抽水子9950元,第五天就被抓了。他到这个赌场工作是段传生请的,负责记账和收水子,每天工资200元,其中第三天因工作不行,只给100元,是肖峰给的。12、证人张某、谭某某、罗某某、陈某甲、曾某某、陈某乙、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原澧县涔南乡河北村村部有人开了一个用扑克牌“搬点点”赌博的场子,该赌场每天约有10人以上参与赌博,他们都在该赌场参与赌博或在旁边“搭虾子”赌博,老板通过抽水子营利。13、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他从长沙回老家照顾母亲,发现肖峰、段传生等人在他母亲居住的房子里开场子,什么时候开始的,他不清楚,每天有10多人在场子里赌博。14、证人贾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底,段传生、段平平、肖峰、吴官兵、王本清在原涔南乡河北村村部段传生岳母家里开赌场,方式是用扑克牌“搬点点”比大小。段传生、段平平在赌场坐庄,肖峰主要放哨,王本清有时放哨,有时坐庄,吴官兵没有到赌场,但吴请了两个人在赌场打招呼,段传生邀他入伙,要他用摩托车接人到赌场,等赌场赚钱了,给他分钱。15、被告人肖峰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5年11月24日左右的一天,他与段传生、段平平、吴官兵、王本清,贾某某等人在一起时,大家商量开一个用扑克牌“搬点点”赌博的场子,有什么事大家一起承担,段传生就提议开在原涔南乡河北村他奶奶家里。大家商量场子不提供资金,只收水子钱,由他管理支配;所得利润,吴官兵分30%,余下70%由他们5人平分。段传生、段平平、王本清负责组织参赌人员到场子里赌博,有时10多人,有时6、7人,五个老板轮流坐庄;吴官兵没有到场,但安排了两个人在场子里打招呼,收水钱、放哨;贾某某负责用摩托车接送参赌人员。赌场从11月27日开始,赌场经营了四天,共抽水子9950元,他给了吴官兵2700元。16、被告人吴官兵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5年11月底,段传生说他们在涔南乡里开赌场,因他认识在涔南街上开赌场的石杰,段传生要他作中间人给对方说一下,赚到钱给他分红。他就给石杰讲了,石杰答应互不干涉。后段传生又说场子里缺人,要他找两个人去看场子,他就喊了喜吧(任某某)、平吧(薛某)去看场子,两个人的工资由场子里支付。他没有到场子里去,主要和段传生、肖峰电话联系。场子里具体收入他不知道,肖峰、段传生给他分了2000多元,到他手里只有2000元。17、被告人段传生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5年11月中旬的一天,他与肖峰、段平平,贾某某、王本清一起玩牌时,肖峰提议到他岳母家开一个麻将馆,他们几个人先去玩,有人就可以搬点点,并说已给吴官兵讲了,吴官兵有两个人搞事,到时候吴分30%的利润,他们五人分70%,大家都同意。赌博的方式是用扑克牌“搬点点”,最小一注10元,最大50元,场子抽水多少视坐庄的输赢情况而定。他们几个老板除吴官兵外都坐庄,吴官兵安排的两个人就在场子里收水子,放哨。参赌人员除周边的群众外,贾某某在外面喊了一些人来玩。吴官兵分了2000多元,他们没有分钱。18、被告人段平平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这个赌场的老板是肖峰,还有段传生、贾某某、王本清、吴官兵,他是肖峰邀的。肖峰负责管钱,吴官兵安排两个人在场子里打招呼,贾某某负责接送客人,他们几个老板轮流坐庄。他们没有出本钱,肖峰说赚钱了,吴官兵分30%,他们分70%,他们还没有分钱。19、被告人王本清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5年11月中旬的一天,他与肖峰、段传生、段平平,贾某某一起玩牌时,肖峰提议他们几个在河北村部开一个“搬点点”场子,赚钱了就开工钱,大家都同意了。肖峰在场子里打招呼,管钱、放哨,贾某某也放哨,场子里还有两个年轻人收水钱。赌博的方式是用扑克牌“搬点点”,最小押10元,最大押100元,抽水有30至50元不等。他、段传生、段平平都有坐庄,输赢自己承担。赌博的人主要是周边的群众,每天约有十几人参赌。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峰、吴官兵、段传生、段平平、王本清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峰组织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官兵对外协调,安排人员在赌场抽水钱、放哨等,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官兵的辩护人辩称吴官兵不是主犯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被告人段传生、段平平、王本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肖峰、王本清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肖峰退缴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官兵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澧县司法局就被告人肖峰、段传生、段平平、王本清能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了社会调查评估,评估意见认为,上列四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有悔罪表现,监管条件较好,再犯风险小,具备判处非监禁刑的条件,建议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官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吴官兵的刑期从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肖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段传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段平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本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肖峰、段传生、段平平、王本清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肖峰、段传生、段平平、王本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持判决书到住所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依法收缴的被告人肖峰、吴官兵、段传松、段平平、王本清违法所得99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世明人民陪审员  陆振银人民陪审员  赵道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彭美凤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校对人:陈世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