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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1刑初92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文,男,汉族,1989年8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洪检刑诉〔2016〕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文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文在本市洪山区雄楚大道御景名门御品轩二楼229房间,趁被害人李某睡觉之机,盗得其放在办公桌上的皮夹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51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杨文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文具有当庭自愿认罪、全部退赃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文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晨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