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辖终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瑞峰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瑞峰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6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瑞峰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田坑村。法定代表人:张正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超强,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州立公路****号***座。授权代表:JerryDonald。上诉人东莞瑞峰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托恩姆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11-1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奥托恩姆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奥托恩姆公司系MDaemon系列邮件服务器软件的著作权人。接用户举报,得知瑞峰公司使用了一款MDaemon软件。经核查,奥托恩姆公司销售系统中未发现瑞峰公司的购买记录。奥托恩姆公司委托代理人对瑞峰公司上述使用侵权软件的情况进行了公证。瑞峰公司使用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严重侵犯奥托恩姆公司的合法权益。诉请判令瑞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卸载侵权的MDaemon软件并赔偿奥托恩姆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瑞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市横沥镇,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案件。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计算机软件一审民事案件。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瑞峰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瑞峰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瑞峰公司负担。瑞峰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是: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即著作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以及第四条的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所在地为东莞市横沥镇,并非广州市。从奥托恩姆公司提交的材料来看,并未体现其诉称瑞峰公司非法使用其软件的侵权行为地为广州,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处理。奥托恩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是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本案瑞峰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属于原审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关于“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的规定,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瑞峰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驳回瑞峰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瑞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 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