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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俊峰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李新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峰,李新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7执866号申请执行人刘俊峰,男1969年6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新艳,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刘俊峰与李新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727刑初297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09月13日生效。2016年10月12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新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新艳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