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82民初8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黄安军与周利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安军,周利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8303号原告:黄安军,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周利顺,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黄安军与被告周利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黄安军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安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安军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黄安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向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佳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