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47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祁春林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春林,李晓博,邓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47546号原告:祁春林,男,1964年3月3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扬,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博,男,1991年9月30日出生。被告:邓晖,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红,女,该公司员工。原告祁春林(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李晓博(以下称其姓名)、被告邓晖(以下称其姓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张志扬、被告邓晖、李晓博到庭参加诉讼。人保财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经审理查明以下情况:事发时间2016年3月26日事发地点北京市朝阳区皮村路水产科技园门口责任认定李晓博负全责车辆状况李晓博驾驶的牌号为×××车辆登记在邓晖名下,双方系同事关系,李晓博驾车系帮邓晖办事。原告驾驶的电动车系其个人所有。驾驶人驾驶车辆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否保险情况牌号为×××车辆在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30万元含不计免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诉讼请求误工费1700元护理费2250元交通费200元衣物损失300元营养费100元李晓博答辩意见对交通事故认定没有意见。我没有垫付过钱。我跟邓晖是同事关系,我开邓晖的车出去帮他办事。邓晖答辩意见对交通事故认定没有意见。之前我垫付的钱我没有算,原告和王小芳两个人大约2000-4000元之间,票据都在手里。我自行去保险公司理赔。车辆投保交强险和三者险30万元含不计免赔。我是车主,李晓博我们是同事关系,我让李晓博开我的车出去办事,帮我办事。人保财险公司答辩意见涉案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0万元,诉讼费不属于赔偿范围。本院认为:赔偿项目判决理由是否支持原告请求赔偿方式误工费主张过高1071元由人保财险公司赔偿护理费主张过高700元由人保财险公司赔偿交通费主张过高100元由人保财险公司赔偿衣物损失于法有据300元由人保财险公司赔偿营养费主张过高90元由人保财险公司赔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祁春林误工费一千零七十一元、护理费七百元、交通费一百元、营养费九十元、财产损失三百元,合计二千二百六十一元;二、驳回原告祁春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李晓博、邓晖负担(原告祁春林已垫付,被告李晓博、邓晖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祁春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付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毕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