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2执8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丁荣君与康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荣君,康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814号申请执行人丁荣君被执行人康静丁荣君申请康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靖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622民初6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85000元,并已交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622民初6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新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