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3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5-19
案件名称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胡胜淘财产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胡胜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03执413号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胡胜淘,男,1972年11月8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胡胜淘财产刑纠纷一案,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刑初61号刑���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艳辉审判员 :刘国新审判员 :金志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杜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