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02执1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清林申请执行李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林,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1621号申请执行人刘清林,男,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李忠,男,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刘清林申请执行李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第10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忠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忠银行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景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