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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民辖终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吴斌、吴桂文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斌,吴桂文,林青香,黄义银,黄义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民辖终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斌,男,1968年1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桂文,男,1955年7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原审被告:林青香,女,1971年2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审被告:黄义银,男,1968年1月24日生,汉族,广东省珠海市人,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原审被告:黄义丰,男,1965年12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上诉人吴斌因与被上诉人吴桂文、原审被告林青香、黄义银、黄义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6)赣1103民初26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吴斌上诉称,其住所地在深圳市宝安区,故本案应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各方当事人在借条中约定了发生争议时的管辖法院为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原告吴桂文住所地在上饶市广丰区,故前述管辖约定合法有效,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贻贞审判员  李赣江审判员  王 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佳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