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80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向军等上诉李向东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向军,李建英,JamesLee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80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向军,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计全,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英,男,1943年4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JamesLee(中文名李向东),男,1965年1月5日出生,加拿大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记国,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群,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向军、上诉人李建英因与被上诉人JamesLee(中文名李向东)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0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李向军在本案中起诉要求确认《财产处置协议》合法有效与JamesLee(中文名李向东)在李向军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财产处置协议》两个诉讼是否属于《财产处置协议》项下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争议,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另外,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JamesLee(中文名李向东)已加入加拿大国籍并已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故本案属涉外民事案件,应当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07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向军、上诉人李建英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周 岩代理审判员 杜彦博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颖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