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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史泽军与被告牡丹江市阳明区鸿福军马场骨头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泽军,牡丹江市阳明区鸿福军马场骨头馆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民初84号原告:史泽军,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阳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寅,黑龙江李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明,黑龙江李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市阳明区鸿福军马场骨头馆,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原告史泽军与被告牡丹江市阳明区鸿福军马场骨头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史泽军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泽军以客观原因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泽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史泽军负担。月审 判 长  郑海洋审 判 员  贾海波代理审判员  杨大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伊金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