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29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贺二平申请张志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二平,张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2944号申请执行人贺二平,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志军,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贺二平与被执行人张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45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初字第45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任 尚 芬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竞 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