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2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林晨军与蒋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晨军,蒋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2085号原告:林晨军,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蒋为军,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原告林晨军为与被告蒋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5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为12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楼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请中利息起算时间变更为2016年6月23日。原告林晨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为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3日,被告蒋为军向原告林晨军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蒋为军因生意资金周转所需向林晨军借款,共借人民币大写捌万元整小写80000.00,借款日期为:2016年5月23日到2016年6月22日”。同日,原告通过案外人应鹤的银行账户将5万元借款汇入被告的银行账户,其余3万元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被告在借条下方出具收据,载明:“本人蒋为军于2016年5月23日收到现金人民币大写捌万元整小写80000.00”。被告在收据下方注明:“以现金和转帐方式共收到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林晨军借款本金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6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由被告蒋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俞望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