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执1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高德旗、翟世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德旗,翟世彦,曲凯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9执1135号申请执行人高德旗,男,生于1964年11月24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执行人翟世彦,女,生于1984年10月16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执行人曲凯波,男,生于1985年2月12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德旗与被执行人翟世彦、曲凯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20日,被执行人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上诉申请,申请人据以申请执行的(2017)冀0429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高德旗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星审 判 员 段聚兵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广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