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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成显与郭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显,郭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344号申请人王成显,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郭超,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新区。王成显诉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义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超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王成显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6万元及诉讼费10400元、本案执行费9956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0月26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照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