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6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李光与程家林、谢鹏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程家林,谢鹏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6378号原告李光,男,汉族,1979年3月12日,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程家林,男,汉族,1982年7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谢鹏翔,男,汉族,1980年2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诉被告程家林、谢鹏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仍未缴纳案件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松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宇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