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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6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李光与程家林、谢鹏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程家林,谢鹏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6378号原告李光,男,汉族,1979年3月12日,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程家林,男,汉族,1982年7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谢鹏翔,男,汉族,1980年2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诉被告程家林、谢鹏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仍未缴纳案件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松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宇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