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2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782刑初209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住辽宁省北镇市。因本案于2016年7月29日被北镇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8日以北检公诉刑诉(2016)18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琳,书记员于馥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7日15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辽GCX3**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沟高线34KM+300M处左转弯时,因疏于瞭望,导致所驾车辆与由北向南李某驾驶的辽LDN5**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告人王某本人、李某及辽GCX3**车上乘员赵某某、王某某受伤,后被害人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北镇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李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某某、王某某无责任。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系被害人赵某某之子,被害人赵某某其他近亲属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没有辩解意见。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北镇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人李某、王某甲、王某某证言,被告人王某供述与辩解,锦州辽希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北镇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鞍山龙腾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害人赵某某的其他近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害人赵某某系被告人王某之母,犯罪行为发生在近亲属之间,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 明审 判 员 赵德昌人民陪审员 孔淑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