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执4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申请执行罗文、丁静金融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罗文,丁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41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城南美丰嘉苑五幢一楼28号。组织机构代码:59996179-8。负责人唐辉,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罗文,男,生于1981年4月16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丁静:女,生于1985年11月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与罗文、丁静金融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罗文、丁静所有的房产已委托评估,此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华林审判员 宋金全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西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