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民辖终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靖然与马秋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秋莲,靖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辖终4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秋莲,女,汉族,1958年9月17日出生,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靖然,男,汉族,1992年1月9日出生,住三河市永安区。委托代理人:杨宏飞,河北唤民(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秋莲与被上诉人靖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河市人民法院(2016)冀1082民初34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马秋莲上诉称,本案应由其户籍地山西省孝义市崇文街道欢迎宾路晟龙小区所在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只能是房屋所在地,本案涉案房屋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故三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月琴审 判 员 韩景录代理审判员 刘文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呼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