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302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传清与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冯膑、图木舒克市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舒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清,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冯膑,图木舒克市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兵0302民初657号原告:张传清,男,51岁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新疆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73号(古楼街105号)。法定代表人苏永胜。被告:冯膑,男,31岁。被告:图木舒克市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锦绣西街8号唐城明珠南苑3栋3-2号。法定代表人唐润明。原告张传清与被告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冯膑、图木舒克市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传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被告冯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图木舒克市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传清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1436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10052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被告图木舒克市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开发唐城明珠南苑项目,被告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建该项目,并成立明珠南苑项目部,由被告冯膑具体负责三标段工程施工事宜。2014年9月,被告冯膑将三标段17号、18号、19号楼3个单元的支模工作交由原告张传清施工,劳务费为343200元。原告张传清组织人力等进行施工,于2015年10月施工完毕,经被告验收合格。2015年10月7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费293600元,被告冯膑以三标段的名义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原告张传清劳务费150000元,仍欠143600元拖欠至今未付。被告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图木舒克市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冯膑承认原告张传清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辩称1.其出具欠条是职务行为,其不应支付原告劳务费143600元及承担逾期付款损失10052元;2.所欠原告张传清的劳务费已于2015年10月7日转移给被告图木舒克市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偿。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欠条、被告的工商信息、照片、原告张传清和被告冯膑的当庭陈述,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被告图木舒克市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开发唐城明珠南苑项目,被告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建该项目,并成立明珠南苑项目部,被告冯膑负责明珠南苑项目三标段工程施工事宜。2014年9月,被告冯膑与原告张传清约定,将三标段17号、18号、19号楼3个单元的支模工程交由被告张传清施工,价款为343200元。原告张传清组织人力进行施工,于2015年10月施工完毕。2015年10月7日,双方经结算,被告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欠原告张传清劳务费293600元,被告冯膑以三标段的名义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同日,经原告张传清同意,被告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所欠原告张传清的劳务费转移给被告图木舒克市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偿。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图木舒克市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传清劳务费150000元,剩余143600元,被告图木舒克市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于2016年1月22日前支付,但至今仍未支付。本院认为,被告冯膑承认原告张传清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张传清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原告张传清系个人,其并无建筑工程施工资质,也无建筑劳务施工资质,故其与被告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之间事实上的劳务分包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但原告张传清已按照与被告冯膑的约定完成了支模工程的施工,且工程已于2015年10月7日交付,足可以证实原告张传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身份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参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原告张传清与被告冯膑、图木舒克市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协商,将支付原告劳务费的义务转移给被告图木舒克市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图木舒克市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已支付给原告张传清150000元,应继续履行支付劳务费143600元的义务,并承担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9146元(2015年10月8日至2016年10月21日止);被告冯膑作为被告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明珠南苑项目部三标段的负责人,给原告出具欠条是履行职务行为,因此不应承担清偿责任,原告张传清请求判令被告冯膑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2015年10月7日,被告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已通过被告冯膑将清偿原告张传清劳务费的义务转移给被告图木舒克市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图木舒克市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了部分义务,并承诺于2016年1月22日前支付剩余的143,600元,被告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作为原债务人已免除债务,不再作为债的一方当事人,也不对受让人图木舒克市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因此,被告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不承担责任,原告张传清作为债权人只能向被告图木舒克市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债权,而不能请求原债务人被告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履行债务或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张传清请求判令被告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图木舒克市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传清工程款1436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9146元;二、被告冯膑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三、被告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四、驳回原告张传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7元,由被告图木舒克市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77元,原告张传清负担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母洪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