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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4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2016)湘1124民初1541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蒋某、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蒋某,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4民初1541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94年2月4日出生,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委托代理人唐加元,道县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女,汉族,1996年8月18日出生,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被告王某某(系被告蒋某的母亲),女,黎族,1976年5月28日出生,海南省五指山市人,住海南省五指山市。现住道县道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蒋某、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毛雄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立荣、盘善晖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杨彬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唐加元,被告蒋某、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彩礼(礼金)14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份原、被告在深圳市福永镇凤凰村相识,双方同意谈恋爱,2015年10月5日被告蒋某借口买小车,原告父亲取款交给蒋某20000元,2015年10月6日被告蒋某同原告在福田平安银行用卡取现金20000元,同时转入蒋某账号10000元,10月7日被告蒋某又取走10000元,共计人民币60000元。2015年农历12月28日订婚,原告给予被告蒋某家彩礼(现金69000元,桌面红包12计12000元),当面交给被告王某某清点。同时给予礼物,“娘粑爷粑”2个,桌面粑粑48个,本主粑粑69个,以及猪肉、鸡、鹅、鱼等。此后,原告和被告蒋某分别在深圳市打工上班,被告蒋某对原告提出分手,原告想与被告蒋某约谈,被告蒋某矢口拒绝,没有和谈余地,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基本身份信息和诉讼主体资格;2,光碟一个,证明张某某与蒋某的通话记录,证明蒋某认可彩礼69000元,桌面钱12000元;3,调查笔录,证明彩礼的明细情况;4,张花珍、杨燕何的书面证明,证明定亲当天,原告家给予被告家正彩礼69000元、桌面红包12个共计12000元等情况。被告蒋某、王某某对原告的证据质证: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光碟的录音是真实的,但是空口无凭,不能作为依据的,所有的钱虽然存在被告的卡上,但是已经给了原告,其他的一起花完了,被告不同意返还全部彩礼;对证据3,这些钱已经给了别人,不是被告一个人的责任,被告也有责任,因此不应该退还全部的彩礼;对证据4,彩礼的部分是69000,桌面红包为12000元。被告蒋某辩称:1、69000元的彩礼承认,存在本人的银行卡上,但是卡已经给了原告,原告说用于买车了,钱已经不在被告身上;2、被告同意退还部分彩礼;3、桌面红包12000元也认可。被告王某某辩称:没有收到对方任何钱,原告是给了69000元彩礼,但说是给被告蒋某买车用,钱存在蒋某的银行卡上了。被告蒋某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证人证明和医疗诊断书,证明被告蒋某怀孕做流产手术和张某某一起在医院;2,银行卡流水记录,证明卡一起给别人的,钱已经不在被告卡上,每人承担一半损失。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对证据1,被告动手术,原告是去医院交了钱,但被告没有告知是流产手术,小孩的事原告不知情,同时不能证明小孩是原告的,证人证言也不是事实;对证据2,钱是在被告蒋某的卡上,被取走原告并不知情,钱被取走后,被告蒋某才告诉原告是被她的“干哥哥”取走的,所以这笔钱被取走不是原告造成的。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予以采纳,对证据2、3、4中能证明被告蒋某收取了原告60000元的购车款,以及原告给予被告方59000元彩礼及红包12000元的事实予以采纳。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中能证明被告流产手术及与原告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的部分事实予以采纳,对证据2中能证明2016年2月6、7日被告蒋某银行卡存入了60000元现金,但不能证明钱是原、被告一起给别人的。综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原告与被告蒋某通过网上聊天认识,由于双方都在广东深圳市打工,2015年9月份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10月5日被告蒋某以买车为借口,原告及原告父亲给予被告蒋某60000元用于购车。2015年农历12月28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蒋某订婚,原告家在被告家当场给予彩礼现金69000元,并给予桌面红包12个,每个1000元,共12000元,交给被告王某某清点,同时原告还赠与了粑粑和猪肉、鸡、鹅等食物,之后原告和二被告一起到银行将彩礼钱存入被告蒋某的银行卡账户。此后,原告和被告蒋某一起到广东深圳市打工,2016年7月初,双方因买车款等问题发生矛盾,双方分手。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婚约财产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方需返还原告彩礼的数目。本案事实比较清楚,原告与被告蒋某在定亲后没有缔结婚姻关系,原告给予被告方的彩礼,被告应当返还。对于被告蒋某辩称:“银行卡交给原告处理了,钱被骗了,需要共同承担”。但被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而且钱存在被告蒋某的卡上,其他人不可能知道密码,除非被告蒋某告诉了其他人,因此对于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同时,原告在开庭后提交一份原告父亲与被告蒋某的通话录音供法庭参考,该录音证实了被告蒋某承认原告给付的彩礼数目,只是被告现在没有钱,不能一次性返还,需要分期返还。因此,本院认为对于原告给予被告蒋某的购车款60000元,由于双方认识的时间不长,无论是否是原告主动给予被告蒋某,原告是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予的,这一部分被告蒋某应当返还;对于定亲时原告给予二被告的彩礼69000元,被告方对金额予以认可,对于这一部分由于是被告王某某、蒋某作为家庭共同收取了原告的彩礼,因此二被告应共同对一部分彩礼予以返还;对于桌面红包12个,每个1000元,共计12000元,由于这部分是赠与被告方亲戚的,被告方没有获得,单个红包金额不大,同时被告方也打发了原告及其亲戚红包,对于这一部分被告方可以不予返还。同时,由于原告与被告蒋某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被告方可以适当减少返还彩礼的数目,因此综合上述情况,本院认定被告蒋某应返还原告购车款60000元,酌情认定被告蒋某和被告王某某共同返还原告彩礼6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购车款60000元;二、被告蒋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张某某彩礼60000元;三、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蒋某负担2000元,被告王某某负担600元,原告张某某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雄粗人民陪审员  张立荣人民陪审员  盘善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 彬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