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执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1520圣晖工程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海铂晶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圣晖工程技术(苏州)有限公司,苏州海铂晶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1520号申请执行人圣晖工程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墅关经济开发区石林路189号。法定代表人梁进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志豪,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亮,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海铂晶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岳王台南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56780055-1。法定代表人刘永顺,董事长。圣晖工程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海铂晶体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沪贸仲裁字第09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裁决书:苏州海铂晶体有限公司应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圣晖工程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工程款756149元,以人民币756149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自2014年8月1日至裁决书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律师费损失人民币40000元,仲裁费人民币33132元。因苏州海铂晶体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圣晖工程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6)苏05执3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897443.63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等财产本院已查封,设备及部分房地产银行设定抵押,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上述财产。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的财产外,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沪贸仲裁字第09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东昕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钱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展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