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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盛波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盛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尖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盛波,男,194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居民,住太原市。申请人盛波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盛波称,我与被申请人许金爱于1979年结婚,被申请人许金爱于2006年5月离家出走,我与家人多次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许金爱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许金爱,女,195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解放北路85号甲北楼4号,原住:山西省太原市解放北路85号甲北楼4号,系申请人盛波的妻子。许金爱于2006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申请人盛波申请宣告许金爱死亡后,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许金爱的公告。法定公告��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许金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许金爱于2006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本院发出了寻找许金爱的公告,公告期满后,许金爱及利害关系人没有与本院联系,申请人盛波申请宣告许金爱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许金爱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振玉人民陪审员  申润成人民陪审员  王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灵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