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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2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丽娟与被执行人白云剑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丽娟,白云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2执483号申请执行人南丽娟,女,31岁,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白云剑,男,46岁,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赣0982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白云剑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白云剑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59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辉审判员 周      金      文审判员 肖秋华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思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