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2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丽娟与被执行人白云剑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丽娟,白云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2执483号申请执行人南丽娟,女,31岁,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白云剑,男,46岁,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赣0982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白云剑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白云剑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59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辉审判员 周 金 文审判员 肖秋华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思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