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民辖终7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州捷唯进出口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捷唯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捷唯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省捷唯电瓷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辖终7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捷唯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陈星,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捷唯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法定代表人:黄国进,执行董事。上诉人福州捷唯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捷唯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45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州捷唯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闽清县,故原审法院无管辖权;上诉人福州捷唯进出口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福建省捷唯电瓷电器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上诉人福州捷唯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有权选择原审被告住所地法院作为管辖地法院。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霞代理审判员  林伟代理审判员  魏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