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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民终19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田小辉、田小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小辉,田小芳,邓力,任晓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民终19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小辉,女,195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小芳,女,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力,女,1972年12月6日,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模,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任晓辉,男,汉族,1971年2月15日出生,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上诉人张仕荣、田小辉、田小芳因与被上诉人邓力、任晓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仕荣于2016年10月14日死亡。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已由张仕荣、田小辉、田小芳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杨 永审 判 员  张雪萍代理审判员  吴 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珏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