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民终19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田小辉、田小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小辉,田小芳,邓力,任晓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民终19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小辉,女,195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小芳,女,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力,女,1972年12月6日,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模,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任晓辉,男,汉族,1971年2月15日出生,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上诉人张仕荣、田小辉、田小芳因与被上诉人邓力、任晓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仕荣于2016年10月14日死亡。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已由张仕荣、田小辉、田小芳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杨 永审 判 员 张雪萍代理审判员 吴 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珏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