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5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黄允涛与杨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允涛,杨殿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5777号原告:黄允涛,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涛,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殿忠,男,195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章丘市。原告黄允涛与被告杨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允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涛、被告杨殿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允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借款25万元及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购房及家庭急需为由,从原告处累计借款25万元[2013年、2014年各借过一次共计28000元;2015年2月14日原告从工商银行存折(账号1602171416000436718)上提款15万元借给被告;2015年7月份从中国银行提款3万元,另加5000元现金,共借给被告35000元;2016年初被告说装修房子从原告处借了37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予偿还。被告杨殿忠承认原告黄允涛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殿忠偿还原告黄允涛借款2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上述给付,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简易程序减半)2525元,由被告杨殿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闵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