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14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谭军、谭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谭军,谭芳,李昊,武汉社亚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435-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399号联投大厦16楼1605室。法定代表人谭克勋。被执行人谭军。被执行人谭芳。被执行人李昊。被执行人武汉社亚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一元路7号锋尚时代419室。法定代表人谭军。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谭军、谭芳、李昊、武汉社亚百货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鄂楚信证字第4936号公证书及(2015)鄂楚信证字第1875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谭军、谭芳、李昊、武汉社亚百货有限公司支付149999元及利息、服务费、违约金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额待定),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223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谭军名下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马仓湖路83号金源华庭3栋2单元1层2室、李昊名下武汉市洪山区保利心语十区A11栋/单元14层2号房屋,均系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谭军、谭芳、李昊、武汉社亚百货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谭军、谭芳、李昊、武汉社亚百货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谭军、谭芳、李昊、武汉社亚百货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谭军、谭芳、李昊、武汉社亚百货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鄂楚信证字第4936号公证书及(2015)鄂楚信证字第1875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鸿冰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马 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游向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