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422民初10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与李玲、王福贵、王涛、王新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李玲,王福贵,王涛,王新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422民初1000号之一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地址:普定县。负责人张丹,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云波,系该支行副行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吴宽波,系该支行行长助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玲,女,1985年2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王福贵,男,1997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安顺市西秀区。被告王涛,男,198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安顺市西秀区。被告王新和,男,1958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安顺市西秀区。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诉被告李玲、王福贵、王涛、王新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明,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所提供被告李玲、王富贵、王涛、王新和的住址,该住所地无被告李玲、王富贵、王涛、王新和。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不能提供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四被告的住所地不准确,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盛雕审判员  陈 佳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阳玉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