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彭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刑初332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甲,经商。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检刑诉(2016)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甲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池海、刘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甲于2014年11月期间,在平江县梅仙镇毛泥岭彭统安家开设赌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赌场共开设六天,每天下午、晚上共两场,每场参赌人员有二十多人,投注从10元至1000元不等,被告人彭某甲雇请彭某乙负责赌场管理和打水钱,另请两人放哨;被告人彭某甲还邀集黄某(另案处理)入股赌场。被告人彭某甲从赌场中每场抽取水钱数千元到一万余元,共从中牟取数万元,被告人彭某甲分得五万余元,但被告人彭某甲仅以精神费的名义支付黄某数千元。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彭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五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情况说明、关于黄某主动交待赌博犯罪事实的过程说明等书证;证人黄某、张某、徐某、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彭某戊、赖某、严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彭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彭某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根据本案案情,结合平江县司法局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彭某甲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甲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五万元应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