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2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2民初1684号原告:李某,女,汉族,河津市城区办事处人。被告:张某,男,汉族,河津市城区办事处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150元。审 判 长 刘天文代理审判员 陈晓红人民陪审员 韩永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凯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