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11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马某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马某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11民初1050号原告:韩某某,女,1991年8月15日出生,住兰州市红古区。被告:马某某,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住兰州市红古区。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被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对双方婚生未成年女儿马丽娅行使探视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份原、被告经协商后自愿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马丽娅(2012年7月25日出生)由被告抚养,原告享有探望权。最初被告协助原告行使其探望权,自2014年开始,被告拒绝履行协助义务,不让原告对双方婚生女马丽娅行使探望权。原告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马某某辩称,我同意原告行使探望权,但两个月探望一次。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离婚证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一份,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韩某某同被告马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二人达成的离婚协议第一项为:婚后生一女孩,名叫马丽娅,生于2012年7月25日,孩子由马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女方韩某某不支付抚养费,女方有探望权。但近两年被告并未协助原告实现探望二人婚生女马丽娅的权利,故原告韩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对双方婚生未成年女儿马丽娅行使探望权。本院认为,父母离婚后,其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双方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应予以协助配合。原告韩某某同被告马某某离婚已对年幼的女儿马丽娅的正常成长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且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于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二人婚生女马丽娅由马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女方韩某某不支付抚养费,女方有探望权”,原告韩某某可每月探望马丽娅一次,并在规定时间内送回,被告马某某应予以配合。故原告韩某某提出的对女儿马丽娅行使探视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星期日,原告韩慧芳探望马丽娅一次,且在该时段马丽娅的生活由韩某某负责。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小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舒